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三)
(征求意见稿)
七、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一)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的描述顺序为:先描述食用方法(包括食用前的调制、勾兑等方法),后描述食用量。
食用量应准确标示为每日××次,每次××量。食用量可以质量或体积数表示,如××克、××毫升。也可以每份量表示,如粒、片、支、瓶、袋、匙等。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如小包装的净含量为10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10毫升。
(二)同一产品,不同的保健功能、年龄阶段,其食用方法和食用量不一致时,应详细列出。
八、需在特殊条件下贮藏的,应有研究资料说明该特殊条件设定的必要性。
九、保质期应根据产品稳定性考察研究的结果制定,同时应考虑产品销售区域的特定气候的影响。
十、检验机构出具试验报告的有效期为自检验机构签发之日起的5年内,超过有效期的试验报告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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