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中文 | English
固话: 010-58607531
手机: 13811958276
手机: 1521082641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保健食品申报 > 保健食品申报问题

如何准备国产保健食品配方中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的依据?

时间:2010-03-10 19:05:57  来源:  作者:

      答:

        (1)按规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辅料名称及其用量。
  (2)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配方依据应分别列出,内容应完整。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执行。
  (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应符合《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5)真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6)核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7)氨基酸螯合物、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褪黑素、大豆磷脂、芦荟、蚂蚁、以酒为载体、甲壳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动物性原料、红景天、花粉、螺旋藻、石斛应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8)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应标出产品每种营养素的每人每日食用量,并与《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参考摄入量》和《矿物质、维生素种类及用量》中相应营养素的每人每日推荐食用量一道对应列表表示。应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9)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0)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1)增补剂型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2)不得以肌酸和熊胆粉作为原料申请保健食品,暂不受理和审批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申请的保健食品。
  (13)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联系我们
化妆品申报
电话: 010-58607531
手机:
15210826413
手机:
13811958276
QQ: 275700105
QQ: 362315545
Email:

haihuazixun@163.com

Email:

bjhehone@163.com

微信号

与手机号同号

业务微信号
公司公众号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