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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就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时间:2011-01-03 12:36:25  来源:  作者:

药监局就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为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切实提高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效率,现就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作出如下规定:

  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首次申报未获备案需再次申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在不予备案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再次申报且未提出书面要求退回申报资料的,在提交的资料中,除申请表外,可提交其他首次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同时应提交申报资料复印件与首次申报资料原件一致的保证书,复印件应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可以不再提交送审样品。再次申报仍不予备案的,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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