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起,新《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 定》开始实施。其注意事项一: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篇
一、原在华责任单位一律更名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二、同一申请人只能委托一个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三、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
五、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对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备案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同时提交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内容除应符合《规定》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以下称附件)第二十三条相关要求外,还应注明生产企业和在华申报责 任单 位地址信息;
八、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生产企业地址应与进口化妆品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相应内容一致,且生产企业应对地址 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申报资料中地址信息的一致性负责;
九、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章应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或规定的要求在相关机构备案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 品新原料生产企业可授权委托其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加盖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和签字;
十、申请表承诺书中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可由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有关人员签字。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 译 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
十一、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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