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一:检测前,提交给检验机构的资料如下:
(1)《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申请表》,无需盖章
(2)产品配方,需加盖公章
(3)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需加盖公章
(4)电子版清单,直接发到检验机构的邮箱
(5)样品,需要国外的市售包装。
阶段二:检测完成后,提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的资料如下: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三) 产品配方;
(四)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五)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 设计包装的,需同时 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 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七)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八)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九)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 盖公章;
(十) 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十一)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二)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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