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4月1日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以下简称“受理规定”),其中包括《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以下简称“资料要求”)和《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评要点”)。其中,产品检测、形式审评和技术审评等诸多方面,都有较大改变,现就主要变化讲解如下:
一 产品申报流程的改变:
⒈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备案(同时申请用户名密码)
⒉产品检测
⒊产品申报
⒋评审
⒌制证
二 产品送检环节
送审样品、送审配方将由SFDA指定的检验机构封样及盖章确认。
三 增加申报资料内容:
⒈产品配方要求: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的资料。(可参照欧盟、美国FDA相关标准准备资料);
⒉ 产品命名依据(具体可参照《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⒊ 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应根据化妆品使用原料及产品特性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一)产品中可能存在并具有安全性风险的物质名称(包括原料中带入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相关检测方法和检测数据;(二)针对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三)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降低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含量的技术资料,必要时提交工艺改进的措施;(四)植物来源的原料还应提交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等污染物或提取加工过程中带入的杂质情况。(五)、如果产品中不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请提供相关证明或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申请的产品不含安全性风险物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等内容。
⒋ 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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