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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

时间:2010-03-15 18:34:34  来源:  作者:
第1号
    《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涉水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需提供产品中与水接触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对人体有危害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但在涉水产品行政许可过程中,时有发现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合格证明的现象。为维护正常许可工作秩序,保证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特别提示: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申请者,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应注意鉴别、确认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合格证明的真实性,也可采取自行送检等方式,以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对于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申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将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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