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制证和送达工作,同时承担相应事项的进度查询和收费等工作职能。
二、受理服务中心办公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
(周三、五下午不对外受理)
业务司咨询时间:每周二上午9:00—11:30
(药品注册司、药品安全监管司)
每周三上午9:00—11:30
(食品许可司)
每周四上午9:00—11:30
(医疗器械监管司、稽查局)
三、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北门西侧)
邮政编码:100810
具体位置:西直门立交桥西南角;西直门地铁D出口旁
服务电话: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010—68315572(受理与送达)
010—88330283(行政许可事项缴费)
传 真:010—88330265(受理与送达)
010—88330256(行政许可事项缴费)
电子邮箱:slzx@sfda.gov.cn
四、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共设受理窗口、发证窗口、签收窗口、缴费咨询窗口及咨询窗口4类窗口,其中受理窗口负责各类业务的受理及与受理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发证窗口负责行政许可证书的发放、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来文的接受及与制证、送达相关业务问题的咨询工作;签收窗口负责申请资料的签收;缴费咨询窗口负责缴费咨询;咨询窗口则由相关业务司定期提供咨询服务。
五、 申请人在办理业务申请前,请登录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网站详细阅读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对应的办事说明,按照有关要求准备申请资料并将申请资料邮寄或当场递交到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对于邮寄的申请资料,中心将于收到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受理、不受理或补正材料),同 时将审查决定邮寄给申请人;对于现场提交的资料,中心将现场做出审查决定,并将审查决定现场交给申请人;对于现场递交的疑难项目,中心将做签收处理并于5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同时将审查决定邮寄给申请人。对于确定受理并需缴费的项目,受理中心将缴费通知书与受理通知书一并寄送,申请人可按照缴费通知书 上的说明进行缴费。对缴费事项如有疑问可到受理中心缴费窗口进行咨询或拨打缴费咨询电话010-88330283。
六、申请人提交的许可事项申请表需是由相应填报软件或申报系统导出并填写的,并在提交申请表的同时提交电子报盘;没有相应填报软件的才可以直接填写word文档格式申请表。相应填报软件或word文档格式申请表可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网站的“在线服务”中下载。
七、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批结果请在“行政许可事项综合查询”进行查询。
八、与受理、制证或送达业务相关的问题,请尽量通过传真、邮件或网上在线提交的方式与受理服务中心联系,以便按程序及时处理。
九、 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所申请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或批准文件的领取事项时,申请人委托的具体办事人员应提交申请人(与申请 表盖章单位一致)对委托具体办事人员及所办事项的委托书;具体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委托书具体格式详见中心公告栏第4号公告。
十、如需投诉或建议,请登陆我中心网站“建议与投诉”栏目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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